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 呂銀玲)9月1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召開關于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并發布關于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北京互聯網法院表示,未經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具體而言,經營者為吸引公眾關注、提升品牌形象,未經肖像權人許可在軟文廣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權。在軟文廣告中嵌入明星肖像,雖然尚不足以使公眾產生明星代言的誤解,但是因明星肖像產生的引流效果,能夠顯著增加商業營收,同時會對明星肖像許可使用市場帶來沖擊。經營者以軟文具有社會公益目的或提升肖像權人知名度目的為由的免責抗辯不能成立。
“互聯網流量時代,軟文廣告是常見的產品或服務的宣傳方式,在軟廣中嵌入明星肖像,雖然尚不足以使公眾產生明星代言的誤解,但是因明星肖像產的引流效果,能夠顯著增加商業營收,同時對明星肖像許可使用市場帶來沖擊,這一行為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
同時,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2018年12月21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推文,標題為《劉某某用過的宮廷美白秘方,效果驚人!》,其中使用了原告劉某某的照片作為配圖,文中介紹了中藥美白科普內容,推文底部則附有“純中草藥面膜”、“倒計時3天八折購”等宣傳內容。原告劉某某認為該公司侵犯其肖像權,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微信公眾號使用原告個人肖像照片,并且在文章中展示了被告營業地的內景、面膜產品廣告等信息。被告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宣傳,其行為已經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